天津新规:明确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9/11/5   浏览54694次   

[摘要]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今后我市将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起草了《天津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日前发布在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意见》中看到,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今后我市将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含电动助力车)。




意见1运营车辆三年强制报废

《意见》指出,在我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车辆的质量检测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需要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方案,运营车辆实行三年强制报废制度,对于废老旧车辆,企业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此外,车辆还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意见2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规定,要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将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到社会信息体系中。企业应针对承租人建立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用车信用积分评价体系等,对于损坏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未能规范停放、故意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不遵守交通秩序、违法骑行用户,实施扣除信用积分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惩戒措施,直至纳入各共享单车企业黑名单中共同实施限骑或禁骑处罚,企业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将承租人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意见3  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租车

《意见》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天津注册的企业应在天津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银行

(责任编辑:郑瑞龙)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