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剖析非法集资十二种形式
赵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昨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要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了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将其的十二种形式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概括其共同特征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在这些形式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而一直为社会关注的传销犯罪活动也被上述负责人重点提及。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
针对近年来公安部门所办案件中“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以基金形式进行敛财的活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认为其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有的以传销为手段,以境外‘基金’为幌子,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
除以基金形式非法敛财的犯罪,非法金融活动主要包括了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主要表现为四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除此之外,后两种非法金融活动也呈现多样化。分别体现在证券、期货经纪等七个方面和保险代理等过程中的四类活动。
上述负责人指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一种,根据其情节将被处以不同形式的处罚。除了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表:非法集资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进行非法集资
●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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