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城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0/10/10   浏览25253次   

[摘要]为加强城区低速电动车(含两轮、三轮、四轮)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7号)精神,现就加强城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区低速电动车(含两轮、三轮、四轮)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7号)精神,现就加强城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强化销售监督执法

全县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全面开展登记发牌

县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摸排城区低速电动车情况,对所有在用的低速电动车进行全面登记,核发防盗登记牌。


三、强化道路交通执法

两轮电动车:参照两轮摩托车进行管理,实行“有牌证、戴头盔、限一人、靠右行”管理制度,坚决严厉查处私装雨棚、不戴头盔、随意停放、肆意穿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三轮电动车:实行城区限行管理(特殊车辆除外),设立每日07:30~19:30为限行时段,划定三塘坝大桥—双拥路—城口客运中心—太和场片区—柿子坝大桥—东大街—职教中心路口—北大街—任河一路—三塘坝大桥为限行环路,限行环路及以内为限行区域。非限行时段,参照机动车管理,坚决严厉查处不戴头盔、随意停放、肆意穿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四轮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的管理措施,依法查处涉及四轮电动车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特殊车辆管理:残疾人专用三轮车依照市残联统一的残疾人车辆专用标识和驾驶人残疾证允许在城区通行;快递业三轮车依照县商务委统一核发的快递专用标识,具备车辆牌证、车辆保险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允许在城区通行。用于送水、送气等民生行业三轮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允许在城区通行。通行时,参照机动车管理,坚决严厉查处不戴头盔、随意停放、肆意穿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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