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四部门联合发文!明年1月1日起,这类电动车将禁止上路!

来源:湘湘带你看社会      2020/12/10   浏览21812次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综合治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严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或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入户)手续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违反者由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


四、严禁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从事经营性载客或货物运输,违反者由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劝导和教育。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乘坐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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