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电动自行车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1年第1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电动自行车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予以发布。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特别是在电动车新国标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家部门也给各地监管部门明确给出了建议:各监管部门应该严格推进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
因此,各地监管部门加大了对电动车生产、销售、骑行等全方位的监管力度,确保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电动自行车厂家和经销商也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切实做到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