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企业债市场发展日益迫切的需要,以及为即将启动的公司债作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将细则中有关企业债和国债交易申报方式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其次,将企业债回购的有关条款和规定进行修改,并与国债进行合并。最后,增加了债券涵盖的范围,为以后新的债券品种预留了空间。
据了解,上证所此次之所以对细则进行上述修订,主要鉴于市场参与各方对于重开企业债回购、提高企业债运作安全性的呼声较高,以及为即将启动的公司债作准备。
据上证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经过治理后的交易所债券市场安全性已得到明显提升。2006年5月8日上证所如期推出国债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经过一年多来的运行,其交易量平稳增长,逐渐被市场所接受,新老国债回购业务已于2007年6月28日正式并轨。因此,借鉴国债回购经验,根据市场要求,企业债市场也需要作相应改变:一是将企业债由券商席位托管改为一级账户登记托管,二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实行质押券转移占有的新质押式回购。此外,也需要为即将启动的公司债做好制度准备。
但该人士强调,为了严格控制回购交易风险,可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新上市企业债,必须是资信较高的优质债券,不是所有新上市的企业债都可做回购交易。具体来说,新上市的企业债券,只要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之一,就可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一,企业债券发行人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二,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或资产抵押担保。
该人士最后表示,对于在细则修订前已经挂牌上市的企业债,目前仍按照原细则规定的办法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当这些企业债券在完成记入账户工作后,将按照新细则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符合条件的也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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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4日发出通知,对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根据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3条修改为:“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当提交国债、企业债等债券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中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是为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适应不同类型债券参与回购的需要,防范企业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的结算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登公司将会同证券交易所适时确定可作为质押券的企业债券的准入条件,并在必要时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修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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