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无电动车三包规定消费者维权难

来源:洛阳晚报      2007/8/13   浏览14114次   

实施了10余年的国家“消法”体系,竟无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三包规定!许多消费者在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后,找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到最后往往成了“花钱买罪受”。

消费者维权“很受伤”

事件一:“换别人绝对不给退货”

市民张女士是一名媒体从业者。今年5月,她在西工区一大型商场花2000余元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车。买车时,她向商家再三索要三包凭证,但商家只给了她一张由厂家提供的售后维修卡,同时向她作出一个含糊的口头承诺:一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修或者换。

买车后不到一周,张女士骑车去上班,行至半路,在电池电量显示为满格的情况下,车突然送不上电了。随后赶来的修理工在检查后却说,“只是线路出了点小毛病,一修就好,用不着换”。又过了几天,张女士的电动车再次在上班途中“趴窝”,她气愤地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断然表示拒绝,因为“电动车就没有退货这一说,只能修或者换电池等部件”。双方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或许是忌惮张女士的职业身份,商家总算答应了给她退货,但同时也撂下了一句话:“换别人绝对不给退货!”

事件二:不到两个月,修了十几次

2004年8月10日,市民杨先生在我市某商场购买了一辆价值2500余元的某品牌电动车,使用了不到两个月就不断出现故障,到售后服务点前后维修了10多次,仍未解决问题。杨先生要求商家更换一辆新车,但商家以“国家没有电动车的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更换,同时表示不会给他出具维修记录,也不再承担整车维修责任。

市消协受理杨先生投诉后,要求商家给杨先生出具了一份维修记录,并及时给生产厂家发函,要求厂家尽快解决杨先生的投诉问题。后来,因为厂家不再生产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动车,再加上市消协多次出面调解,商家这才同意给杨先生全额退款。

电动车未列入国家三包商品目录

事实上,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消法”体系对商品三包责任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这一至今已实施了10余年的国家“消法”体系,其“支架”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派生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少量法律法规,而在其附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有关于自行车、摩托车的三包责任规定,唯独没有列入电动车!

来自市消协的不完全统计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市消协就接到了四五十起关于电动车的消费者投诉,被投诉的商家要么是“理直气壮”地不给消费者任何三包凭证,要么是其自身向消费者承诺的三包责任,远远低于国家通行的三包责任标准。

由于没有具体的国家三包规定,市消协在处理电动车投诉时只能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整个处理过程中都非常被动,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只能看商家、厂家和消费者的配合程度。

省级“电动车三包办法”存在瑕疵

针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电动车消费纠纷,由河南通利家电量贩参与起草,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与河南省家用电器协会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发布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民用电动三轮车产品,并视整车和主要部件的不同,明确了销售者、特约修理者、生产者对电动车的三包责任。

但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电动车消费纠纷,然而,与国家对其他商品规定的三包责任标准相比,该《办法》中关于电动车三包有效期长短、退货是否收取折旧费等一些规定,对消费者并不十分有利,其瑕疵显而易见。

期待“消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国家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之外,“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然而在现实利益面前,这看起来几乎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到目前为止,关于电动车的国家三包规定缺失,省级三包办法又有瑕疵,难道就只能让消费者“受伤”吗?

业内人士提出了一条“权宜之计”:在目前只有该《办法》解决电动车消费纠纷的情况下,凡是进入洛阳市场的电动车商家,都应当到省消协和省家用电器协会登记备案,后两者也应当依据该《办法》对其加强监管,以尽可能地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法律界人士表示,现行的国家“消法”体系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而电动车是近几年才出现并迅猛增长的新商品,故其未被纳入国家三包商品目录不足为怪。

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进步,液晶电视、MP3、MP4、数码相机……越来越多的新产品相继问世,进入消费市场。它们和电动车一样,从整体到主要部件都没有国家三包责任规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解决起来都特别棘手。

另据外埠媒体报道,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将电动车的三包规定提到议事日程,其出台日期估计不会太久。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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