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禁电令让电动车徘徊在法律禁与放之间

来源:法制网广州      2007/8/22   浏览4784次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民王先生找到记者诉苦。他在骑着电动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交警拦下,并被罚款50元。

据了解,东莞市政府明确规定:广东省政府已经批准东莞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东莞于8月15日起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

东莞是继广州之后禁电动自行车的城市,在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阶段,广州、东莞都出现了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一段高潮。这次东莞继广州之后又禁电动自行车,市民反应强烈。

“禁令”惹民众热议

“禁令”一出,立即引来市民热议。支持者认为那些骑电动车的人常常骑上人行道,到处乱窜。这么危险的交通工具应该禁止。它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在慢车道行驶的限速,在快车道上行驶速度又不够,会造成快速道的障碍,而且由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每天都有。

也有环保人士指出:“电动自行车用过的废旧电池,会给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造成大量的污染。”

然而,要求开禁,反对“禁令”的呼声也很高。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比较集中的意见是:买得起小汽车的人毕竟是少数,摩托车不让开,电动自行车又禁止,政府的做法很不人性化。况且,城市道路是社会的公共资源,目前的公交服务已严重不足,存在速度慢、费用高的情况,还不允许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使用比较低廉、便捷的交通工具,凭什么把这种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只让给有钱买车的人。

也有市民表示:“作为交通工具都有权上路!电动车上路可造成交通事故,难道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少吗?”

更有许多一肚子怨气的市民,他们几个月前才花一千多元买了辆电动自行车,现在就不能上路了,逮着还得被罚款。“政府部门到现在也只是要禁,那车子怎么办,难道任由它烂在家里变成废铁吗?”

做小本生意的刘先生告诉记者,小车暂时买不起,摩托车又不让上路,所以还是选择电动自行车。
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受禁电动自行车的影响,快递、送水行业成本将普遍上涨。

某快递公司负责人张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他用电动自行车送快递,一年成本接近5000元,而如果换“小四轮”(微型汽车)的话,一年成本超过2万元。

某水行杨老板告诉记者,送桶装水行业从成本和便捷方面考虑,不可能选择“小四轮”送水。杨老板表示,“希望政府能考虑将我们这些特殊行业,譬如如送水、送气、快递、送快餐等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纳入可上路行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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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禁行电动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有评论认为,电动自行车在国内大多数城市可以行驶,到了广州、东莞就“非法”,甚至驾驶“不超标”、国家标准允许的电动车“也将予以扣留”。在法律的禁与放之间,出现了不统一。

据记者观察,广东媒体报道东莞市执政者决策“禁行”电动自行车时,特别强调了“广东省政府正式批复东莞市政府,同意东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决定。

广东的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从我国立法程序上来看,这是一道典型的行政命令。执政者上报广东省政府的用意非常明确,就是要取得上一级政府对这一执政决定的支持。

此举的依据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4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该公开征求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但广东省政府批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包括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的决定,依然与法律、生产销售、社会生活等产生了严重的碰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这就是说,广东省政府批复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显然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同样,若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下发“禁电令”,那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明显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

法律专家指出,在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之间,地方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批复显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人大代表及产业成员:“禁令”应当作出解释且经民议

广东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政府应当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照、上路作出合理解释,理由如下:

必要性:一项科学的决策必须体现”以民为本“。百姓出于出行的方便,目前解禁的呼声比较高。其实,到底是“禁”还是“疏”,政府应当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证,严密论证后再作出科学的决定。与此同时,交管部门有义务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向生产厂商提出建设性意见,促使其达到上路行驶的要求,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紧迫性:有人认为“禁行”是最省事、最见效、最能体现政府权威的办法。然而广东现有电动自行车数十万辆,一旦禁止上路,必然损害拥有电动自行车者的切身利益。所以“禁”并不是办法,如何对道路交通加强疏导、完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才是当务之急。

可行性:中科院一些著名的科学家曾多次预言:未来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将由快速轨道公共交通、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三个层次复合构成。随着城市“限摩”、“禁摩”政策的实施,无污染、无噪声的电动自行车必将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在未来的立体交通构成中扮演重要角色。

有人大代表指出,《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电动自行车的程序是: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尽管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在6月份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应该说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至少,与此最直接相关的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禁摩后准备以此作为首选替代的潜在车主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商家,他们的声音没有充分和足够地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弹的意见。

“禁电令”无疑对自行车产业产生巨大的冲击,为此,广东省自行车协会也提出建议:

请省人大或市人大,或者政府的法制机构举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动自行车”政策听证会,各有关利益方面和有关专家学者都应当有代表出席;完善非机动车设施,保障非机动车包括普通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正常上路,同时还要严格规范非机动车的行驶;借鉴外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电动自行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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