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8月10日起实施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3/7/24   浏览20992次   

 

从广西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将于8月10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电动车和机动轮椅车(俗称残疾车)须经交警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申请登记注册残疾车的,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交警部门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需收取工本费,该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办法》要求,电动车和残疾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目前国家标准为20公里/小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酒后驾驶;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电动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车、残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规定通行。

 

《办法》规定,电动车和残疾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警部门处以50元罚款: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是指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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