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 实行挂牌管理

来源:      2014/4/1   浏览10482次   

从4月1日起,莆田市在城厢、荔城试点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电动自行车将实行挂牌管理。未取得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自8月1日起不得在中心城区行驶。

 

超标电动车将逐步淘汰

 

记者从公安部门得知,莆田市此次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和正三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国家标准为: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里、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合标电动自行车(简称“合标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莆田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8万辆之多,其中超标电动车超过14万多辆。我市将通过对合标电动车采取“注册登记、规范运行”,对超标电动车采取“登记备案、禁售限行、临时过渡、逐步淘汰”的管理方式,实现中心城区电动车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规范。

 

将核发行驶证和号牌

 

办理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于4月1日至7月31日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荔城、城厢公安分局所属各行政派出所都将设立登记挂牌点。边防派出所不设点,边防派出所辖区群众统一到行政派出所办理登记挂牌业务。

 

对能够提供合法证明(正式税务发票或合格证,7月31日后办理登记备案的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和合格证)的合标车,由公安机关为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绿牌),对在通告发布之前购买并提供合法证明(正式税务发票或合格证)的超标车,由公安机关为其核发临时行驶证和临时号牌(黄牌)。

 

据介绍,上述期限内未登记及之后购买的合标车可到居住地交警大队继续办理登记手续;对逾期未登记的超标车,公安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手续。

 

取得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中心城区道路行驶。未取得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自2014年8月1日起不得在中心城区行驶。对已有超标车的使用采取过渡性管理办法,取得临时牌证的超标车,允许使用至2017年3月31日。

 

销售发票日期作假将受罚

 

此次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免费。公安机关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为新购的超标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本次登记备案工作结束后,对新购买的合标车办理登记手续实行收费。

 

登记挂牌工作结束后,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大对电动车显见性交通违法的劝导和查处。今后,各县区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销售电动车行业的检查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虚开、倒开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日期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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