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江门市也要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5/8/25   浏览35086次   

[摘要]从2016年1月1日起,江门市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其中主要严查非法销售、改装、维修超标车辆行为。

 

从2016年1月1日起,江门市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其中主要严查非法销售、改装、维修超标车辆行为。

 

据了解,2013年6月,江门市发布《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明确江门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管理政策:从2013年7月1日起,禁止在江门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限期淘汰管理措施;过渡期内,通过临时登记上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行驶,并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燃油助力车禁止在江门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

 

据统计,自江门实行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政策以来,全市已办理过渡期临时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近10万辆。至2015年7月,江门市交警部门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的管理,共查处已办理临时登记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2116宗,查处未办理临时登记超标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9389宗(扣车8663辆),查处超标燃油助力车交通违法行为29231宗(扣车21090辆),通过持续的执法行动,有效规范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秩序。

 

根据相关规定,蓬江、江海两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江门市机动车报废回收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并交回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证件。机动车报废回收场按照废旧物资回收价格向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一定补偿。其他地区的超标电动车,可送当地符合资质的回收场所回收。

 

交警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进行查扣处理,并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对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按机动车未悬挂号牌,对驾驶人罚款200元记12分,并查扣车辆。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许江琴)


中电动车网版权声明:
中电动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和删除。

用户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