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骑电动车也得罚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6/3/8   浏览10607次   

[摘要]由于城市道路的拥堵,不少有机动车的家庭,也会买一辆电动车用来应急。

 

由于城市道路的拥堵,不少有机动车的家庭,也会买一辆电动车用来应急。但“小电电”的种种问题,又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全国人大代表、辉县市孟庄镇南李庄村党支部书记范海涛将一份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带到全国两会。

 

界定不明确、超标严重

 

范海涛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车缺少具体的管理规定,造成市场乱,监管难,超标超速、私自改装等现象十分严重。

 

电动车由最初的电动自行车,到现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其速度、载重已超出了非机动车的范畴,造成登记监管无法可依。

 

其次是超标现象十分普遍。根据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实际生活中很大一部分电动自行车均超出技术标准,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很大隐患。

 

超八成交通事故与之相关

 

在实际生活中,电动车横冲直撞、违章驾驶的现象屡见不鲜。范海涛以河南为例,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超过2000万辆,从消防安全看,自2008年以来,全省电动自行车因充电引发的火灾1252起,造成40人死亡,35人受伤。从交通事故看,全省交通事故总数的80%以上与电动自行车有关,伤亡人数逐年上升。

 

范海涛表示,按照现行法律,交警难以对严重违章的电动车驾驶者予以必要的处罚。在不少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人的违章行为。

 

【代表建议】

 

重新定义“非机动车”

 

范海涛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补上电动车依法管理的短板。

 

1.明确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载人规定和强制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并重新定义“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2.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对超标准的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并按照机动车上路要求持驾驶证、行车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要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按驾驶无牌机动车处理,罚款200元;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按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

 

4.鉴于酒驾行为向电动车转移的趋势,他建议,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将严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车纳入法治管理,减少酒驾带来的危害。

 

相关建言

 

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呈现爆炸式增长,现有的充电设施规模远远无法满足未来需求。建议加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确保电动汽车能充得上电,政府应鼓励充电站与加气站合并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信阳毛尖集团董事长陈世强

 

先改国标再来修法

 

给电动车套上法律“缰绳”,是迟早的事儿,但不是现在。

 

因为,一旦修法,首先就要定义什么是电动车,电动车要遵循什么样的技术标准。目前的电动车标准是1999年制定的,已经严重落后了,比如整车重量不得超过40公斤,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时速这么低,管理者说,是为了安全,但是对老百姓来说,安全可能是有了,效率必然是没了。

 

电动车的时速不能过高,不然危险;但也不能过低,不然,面对偌大的城市,老百姓出行不方便。十几年过去了,电动车生产技术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国标早就该修改了,如果仍旧遵循落后国标行事,严管电动车,面对政府禁令,老百姓只能阳奉阴违。

 

福建省就栽了一个跟头。该省规定,从2010年5月起,3年内限制超标电动车在市区通行,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能上牌。但是,时至今日,超标电动车仍在福建“横行”。

 

脱离了实际、老百姓的需求,干什么事儿,都会事倍而功半。

 

事实上,电动车国标修改有了实质性进展,前不久,工信部等部委给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国标委尽快完成标准审查报批工作。

 

但是,这个尽快是“多快”呢?鉴于在电动车国标修改过程之中,各方的博弈力量实在太大,对国标出台时间,我们应持谨慎态度。

 

新国标既然仍在孕育,修法何必着急?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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