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管理,解决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社会治理能力,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在全面修改地方性法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管理,解决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社会治理能力,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在全面修改地方性法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7月23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反馈到贵阳市司法局。
传真、电话或邮箱:
贵阳市司法局
电话:87989297(传真)
邮箱:75188626@qq.com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电话:86795782
邮箱:fzc@guiyan.gov.cn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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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车辆、交通参与人、道路通行、事故处理和综合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组织建立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联动工作机制;
(三)组织开展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四)组织建立并实施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
(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
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以及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运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车辆产品质量和车辆销售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实施农机车辆及其驾驶人服务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发展、财政、发展和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本协会成员的车辆生产、销售、安全运营等活动的服务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懂法尊法守法和文明出行。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定期播放、刊登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倡导绿色安全、交通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和途径,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投诉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等部门,每五年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每年编制规划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安全、有序和畅通的原则,体现绿色出行、公交优先和科学管理的理念。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无阻碍等交通安全设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建成并投入通行。
第十条 道路开口与其他道路和有关场所连接,或者设置、调整客运站(点)、公交站(点)、公交线路、公交专用车道和客运车辆行驶路线,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妨碍交通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
旅游景区(点)、商业区、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设置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城市快速路应当采用立体行人过街设施,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采用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第十二条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道路停车泊位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易导致交通拥堵、存在安全隐患和妨碍无障碍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整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申办规划许可手续时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已实行政府统一组织评估的区域除外。
建设工程项目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调整设计方案,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无法消除的,交通影响评价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停车场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报送停车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停车场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范围,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确需停止或者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出入口应当避开公交站(点),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道的车行道设置停车场(点)。
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的停车场(点),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停车场(点),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和繁华路段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
第三章 车辆与交通参与人
第十六条 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装置,应当按规定接入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和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和使用监管平台的行驶记录信息,行驶记录信息可以作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载货汽
(责任编辑: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