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称:9月1日起,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者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通告内容显示,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本通告实施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