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有望挂牌上路

来源:台海网      2007/9/25   浏览3994次   

台海网9月25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林芹) 为期四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昨日举行。会议议程有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福建省港口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等。

非机动车登记由交管部门规定

据了解,本次交付审议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草案修改稿)》(下简称《草案》)增加了许多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

关于哪些种类的非机动车应实行登记,这是委员们审议中关注的热点。有的委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建议,在省政府尽快依法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的同时,为使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又不属于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因此增加规定: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草案》还规定,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自带考试车辆信息应公开

《草案》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初审认为,自带车辆考试应当贯彻信息公开原则,保护应考人员知情权,使这一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法制委建议增加“告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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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撤消应清除交通线

有的委员提出,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停车泊位被撤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

《草案》增加规定: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消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消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消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占道施工时应严控工期

委员们还认为,有关部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减少对居民正常出行的影响。

《草案》特别指出,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开辟新公交线路应向社会公布

委员和内司委初审还认为,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为此,《草案》规定,开辟和调整城市公交线路或者站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要求。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只准许公共汽车和校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除根据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借用通行外,不得进入该车道。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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