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杭州市政府提出的“限制电动自行车”的意见,引起了杭州乃至国内多方人士的普遍关注。但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裁决”:对电动自行车总量不实行限制,但要严格管理,驾驶人必须按照限定速度行驶。(11月2日《经济参考报》)当前,电动自行车成为许多城市棘手的管理难题,交通混乱、安全隐患成为一些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限制总量的理由。然而笔者认为,一些地方出现的因电动自行车超速、不合格等因素引发的交通事故,严格意义上说是相关部门管理失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管理者没有反思自身的失误,而是采取极端的“禁行”政策是不合适的,杭州人大的“裁决”无疑是理性务实的。
事实上,国家《宪法》有关规定已经保障了公民的出行权。只要所选择的交通工具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是合格的产品,那么选择什么样的交通工具,就是一个纯粹私人的事情。片面地限制电动自行车,等于剥夺了一部分社会群体对代步工具的选择和分享道路资源的权利。
从长远看,电动交通迟早要取代燃油交通,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交通政策上,鼓励无污染的电动自行车发展,也是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总之,政府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不能局限于管理的便利,而应该从市民角度考虑问题,以方便市民出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杭州人大否决限制电动自行车总量无疑体现了民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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