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5日获悉,自2008年1月1日起, 市民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如不在指定地点停放, 将分别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每辆次10元、50元的罚款。此外,“两车”代管点乱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累计达到3次以上,或者管理混乱,一个月内发生丢失车辆事件3次以上的,将被终止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
这些都是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福州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所作出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擅设“两车”停放点最高罚近两万元
日前颁布的《暂行规定》将“两车”停放点分为代管点和非代管点,代管点供骑车人寄存,专人收费代管;非代管点供骑车人免费停车。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两车”代管点和非代管点按一定比例分别设置,临街商店、宾馆、酒楼和娱乐场所等单位门前人行道、公共场地或者“两车”停放量多的场地可设置代管点,实行有偿代管;以沿街单位内部职工使用为主的沿街空地,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符合停车点设置规划的,可以设置非代管点,由使用单位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合同。此外,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规划设置的“两车”停放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施,画清标志标线才能投入使用。在主次干道施画停放点后应留有4米以上(含4米)人行道供行人通行;非主次干道原则上宽度4米以下人行道不设置“两车”停放点,4米以上只设单排停放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两车”停放点,一经发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非代管点管理混乱将被取消
为保证“两车”停放点合理收费,管理有序,各区人民政府将指定单位具体负责“两车”停放点日常管理工作,分别与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签订承包合同,与非代管点管理者签订管理合同。
代管点经营权中标者应与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明确合同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代管点经营权招投标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两车”停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暂行规定》,如果“两车”非代管点管理混乱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管理合同,取消该非代管点。
代管点收费须明码标价
根据《暂行规定》,代管员必须经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培训,取得工作卡后才能进行管理和收费。在“两车”代管点必须设置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注明代管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根据这这个标价牌,市民可以明确知悉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避免因为价格、时间等问题与代管员产生分歧,引起纠纷。此外,代管员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费用收取停车费后,要给缴费人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场定额发票。
“两车”代管点如果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实该代管点乱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累计达到3次以上,或者管理混乱,一个月内发生丢失车辆事件3次以上的,将被终止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
乱停自行车每辆次罚10元
《暂行规定》不仅对停放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对乱停放“两车”的行为进行处罚作出说明。
市民出行停放的“两车”,必须停在规划确定的“两车”停放点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停放时车辆应分类,按箭头指示方向依次整齐排列,不得随意停放。不在指定地点停放“两车”的, 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自行车、摩托车每辆次分别处10元、50元的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车辆搬离至各区政府指定的地点。车主应在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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