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改判负主责的公交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承办律师认为,此次改判,符合12月1日刚出台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简称《办法》)精神,有较强指导意义。
公交车与自行车刮撞
今年1月2日,台江区南园路与中平路交叉路口,一辆公交车与一辆自行车刮碰。公交车右侧中部碰刮到自行车前部,骑自行车女子刘某受伤。
1月16日,台江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驾驶的公交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周围来往车辆,未做到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应负主要责任;刘某骑车横过马路时,未做到下车推行,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月17日,刘某伤复出院。6月25日,刘某经鉴定为8级伤残。
一审判公交车担责70%
今年8月,台江区法院一审认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原告刘某应负次要责任,鉴于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福州市公交总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
一审后,原告不服。原告律师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随后,原告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终审判公交车担责80%
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机动车驾驶人对防止事故发生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减轻被上诉人3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应予纠正。终审判决,福州市公交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上诉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1.26万元。
该案法官介绍,今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明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与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是一致的。虽然我省的《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