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审查员年度培训会在苏州举办

来源:中国自行车协会网      2006/6/26   浏览10184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业经修改,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以全许办〔2006〕15号文颁发的《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员年度培训会议(南片)于2006年6月22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华侨饭店会议厅如期举办,会议历时两天。

        参加宣贯培训会议的由来自部分省市的自行车行业协会、自行车产品检验机构的代表和国家审查员共50多人。

        在会议前排就座的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张亮处长、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审查部王旭华处长、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余世光主任、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陆金龙主任、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助力车审查部智爱国主任和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戴巨龙科长。

        会议由王旭华处长主持。

       张亮处长首先在会议上介绍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他说,目前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比较齐全,共有86个组织机构,5000多名管理人员和7000多名审查员,初步实现了现代化网络管理,综合治理合力己经形成。在谈到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不同之处是,他分析道,第一,从特点上看,旧的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典型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而新的条例则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更强调的是技术性的强化;从宗旨上看,旧的条例单纯强调的是保证产品质量,而新的条例则更注重“以人为本”,保证人身健康安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宏观调控和建立诚信机制;第三,从必要性上看,新的条例更利于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在谈到当前工作时,他指出,现在环境变了,条件也变了,所以对原《实施细则》必须进行修改,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发展需要。他要求每个审查员、检验机构一定要在审查和检测中坚持客观公正,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

        智爱国主任在会上谈了目前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审查请况。她说,至2006年5月底止,全国共有25个省市的1645家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车生产企业提出了取证申请,其中,通过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经全许办批准,己有1384家企业取得了电动自行车、燃油机助力车的生产许可证。接着,她对修改后的《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全体审查员进行了宣贯和业务培训。

        全国自行车标准化中心陈直青副主任对《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标准执行的变动(原执行GB3565—1993《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更改为现执行GB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标准)和增添或减少部分检测设备和器具情况作了详细说明。

        从这次《实施细则》修改的情况看,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则更加注重于条款的有效实施程度和严格考评,如“质量管理职责”中取消了目标、方针审查条款,增加了“有效实施”条款的内容;增加了“人力资料要求”大项,强调了对企业领导、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生产工人素质的审查,突出了“人员培训”条款的审查内容;“产品质量检验”中特增加了“产品标识”和“不合格品处理”二项审查内容,等等。在考评上,也体现了更加严格,新《实施细则》中规定:若出现一项“严重不合格项”则企业总判为不合格(旧的规定:“严重不合格项不超过一项,“一般不合格”不超过八项,则总判为企业合格);新《实施细则》中规定:“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八项,总判企业为合格(旧的规定:“一般不合格项”不超过十项,则总判企业为合格)。

        培训中,审查员还分为上海、江苏、浙江、检测机构四个小组,结合审查实际,对“抽检样车的型号与型式试捡报告要不要一致?”、“生产场所面积要不要有规定?工人数量要不要有底线?”、“如何判定抽样车的真实性?”、“技术文件的多少差错作为评判的依据?”、“企业必须具备那些技术图纸才能算是合格?”、“抽检的样车是否必须和图纸一致?”、“生产线上的车辆是否必须和图纸一致?”、“如何判定废旧电池回收的真实性?”等八个审查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王旭华处长在作宣贯培训总结时指出,审查员是代表国家来实施行政审批的,责任十分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增强,对审查员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希望大家要从国家、企业、消费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一个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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