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电动车被告“傍名牌”

来源:人民网       2009/3/2   浏览5998次   

知名轮胎企业米其林集团日前以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本市“米其林”电动自行车公司告上法庭。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及企业名称,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电动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该公司在我国注册了“MICHELIM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省和江苏省均发现有商场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车身有明显“米其林”字样,生产单位为天津的“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当月,工商部门分别扣留了相关商品。据查,天津米其林公司是于2004年11月16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等。

米其林集团将天津米其林公司告上法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明知原告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仍在其电动自行车产品上将“米其林”字样作为商标使用,为故意利用商标知名度发展自身产品,属“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客观上也具有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商品及网站上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天津米其林公司不服,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日上午在法庭上,被告天津米其林公司提出,首先,“米其林”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其次,天津米其林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三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2005年,依据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溯及既往。此外,即使“米其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扩大保护范围,但在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不应判令天津米其林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只能要求继续合理、规范地使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编辑:中国电车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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