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将有新规须遵守了。
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在4月1日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涉及广大市民利益,在该规定出台前,云南省政府于今年9月20日举行了该规定(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的部份建议得到了采纳。
明确界定“超标”概念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1999年起实施的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关于整车重量、最高车速、外形尺寸等技术要求已不适应当前民生交通需要,建议在草案中对电动自行车的上述技术要求适当放宽,既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又能满足市场需求,在云南一些山区,电动轻便摩托车很适用,规定涵盖范围过窄,是否意味着其要退出市场。此意见得到采纳。昨日正式出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界定了“超标电动自行车”概念,指出超过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但不符合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规定。而符合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适用本条款。
为此,鉴于已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了明确界定,删除了原草案中“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其他电动车,参照本规定管理”的规定。
报废年限最多延长2年
同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 "草案规定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予以报废"的规定不科学,建议对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允许延长使用年限”的意见。《规定》中明确,为了使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更科学合理,保障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规定,相应条款修改为: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根据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况、产品分类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以使用年限为报废标准的,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应当报废;经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和产品目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号牌和行驶证,按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曾有代表提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购买强制保险。鉴于此意见不易操作,未采纳。《规定》指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看看哪些违规会被罚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有了与机动车一样的要求,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否则处警告或20至50元罚款。
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以及其他禁止行驶的区域。
除法定可借道行驶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1人并确保乘坐安全的规定,听证代表均表示同意,这条也正式纳入规定中。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过法定时速行驶,驶入步行街,在人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等12类行为,处警告或20至50元罚款。
规定载客营运,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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