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专项整治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

来源:      2014/4/30   浏览11559次   

4月20日,宁化县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今年7月31日前已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予以登记备案,并给予办理临时号牌。自2014年8月1日起,宁化县严禁销售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

 

燃油助力车以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和使用,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根据有关规定,燃油助力车已被列为淘汰产品,国家明确规定,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将对违法销售者将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标准,标准电动车为: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蓄电池电压不大于48V,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超过此标准的均为超标电动车。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步骤,4月15日-5月30日,由县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组织销售店主召开座谈会,通报管理规定,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引导经销商对库存超标车辆进行处理,不得再新进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只能经销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5月1日-12月31日,由县公安局对今年7月31日前已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予以登记备案,并给予办理临时号牌,作为该车上路行驶的标志,2014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不得再登记备案及上路行驶。

 

县里将加强路面管控。今年7月31日前,由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加大宣传教育路面专项整治力度,引导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车主办理相关手续;8 月1日起,严禁未取得临时登记证及临时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自2014年8月1日起,宁化县严禁销售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公安局、质监局配合,县效能办全程监督,对全县非法销售燃油助力车和超标电动车的营销商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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