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都知道,一旦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吃亏的肯定是机动车一方。对此,交警部门给予了默认。警方解释,由于目前我市对电动车的管理仍按照非机动车来处理,根据“机动车应当避让”的原则,所以划分事故责任时对电动车有一定倾斜。
但是,行驶在道路上的电动车是否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对此,与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并不认可,处理事故的民警也表示质疑。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自重不得超过40公斤,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但目前,不要说脚踏功能不再具备,就是在最高时速、空车重量、外观尺寸等方面,“摩托化”的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有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或驾驶人为了提高车速,甚至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使时速高达50至60公里。
去年5月16日,长沙人林某因在我市涉嫌销售假冒电动车被岳塘区警方抓获,其囤积货物的两个窝点被端,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据警方介绍,林某自2011年6月从亲戚手中接过摩托车行,经营一个月后,林某发现摩托车生意难做,而电动车生意红火,于是联系了一家浙江台州的公司,将摩托车“变”成电动车,与摩托车相比,每台改装成电动车的摩托车能多赚100至150元。林某交代,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他共卖出“摩托车”1400多台。
民警介绍,湘潭市场销售的多数电动车,从性能和配置上看,除动力系统采用电池外,其它的构造与摩托车十分相似,而且时速越来越快。电动车车辆自重超标,设定的时速过快,导致车辆行驶时刹车不及,这些是电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对于电动车上路行驶存在的安全隐患,民警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驾驶电动车的人员,多数是13至25岁的在校生和50至70岁的老人,这两个年龄段的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相对较弱;其次,电动车驾驶人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交通法规学习,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普遍淡薄,比如骑车不戴头盔,不按道行驶,随意变道、掉头、闯红灯等,这些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成倍增长;更致命的是,电动车驾驶人都没有给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财损后,电动车驾驶人又多为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赔偿能力差,因此电动车伤人赔偿纠纷逐年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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