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7日,记者在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了解到,从10月份起,该大队将开始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超标电动自行车反光号牌每副30元,行驶证每本5元;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2019年5月1日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路行驶。
9月17日,记者在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了解到,从10月份起,该大队将开始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挂牌业务。超标电动自行车反光号牌每副30元,行驶证每本5元;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2019年5月1日超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凡列入《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一般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重量小于40千克,具有脚踏骑行装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凡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都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即为超标)。国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14158-2009)》中规定,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不大于50公里,属于机动车范畴。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三轮电动自行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四轮以上电动车予以取缔;超标电动自行车(包括三轮电动自行车)(下同)实行临时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将处以50元奉并扣留超标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持下列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4、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凭证。购车发票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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