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警眼里的摩托车

来源:钱江晚报      2014/11/13   浏览5020次   

[摘要]检验报告认定,姜师傅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定义中的(电力驱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

一直以为自己买的是辆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可交警委托的检验检测却显示这是辆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为此,3个月前,兰溪市水亭畲族乡西姜村的姜师傅一纸诉状,将义乌市城中路的某电动车商行告上了法庭。

 

前天下午,这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产品销售纠纷终于尘埃落地,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廿三里人民法庭的主持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电动车商行一次性赔偿姜师傅5025元。

 

原本是被追尾的一方

 

却变成了无证驾驶

 

今年8月6日,姜师傅骑着自己的电动车载着乘客在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路现代花园附近被另一辆电动车追尾。当时,追尾的电动车上除了车主田师傅外还有两名乘客。事故造成两辆电动车受损,姜师傅等5人都受了伤。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处理,发现两人驾驶的车辆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并且没有依法登记,还违规载人。再一查,田师傅持有准驾车型E的驾驶证,而姜师傅则是无证驾驶。于是,交警当场决定暂扣车辆。

 

可是,姜师傅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和行驶证,并且自己属于被追尾的一方,在这次事故中理应不承担任何责任。他拒绝在交警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并与交警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8月8日,义乌交警委托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对姜师傅的电动车进行了检验检测。检验报告认定,姜师傅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定义中的(电力驱动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

 

据此,义乌交警8月21日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双方都有违反交规的行为,认定田师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车变成了摩托车

 

他把车行告上了法庭

 

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姜师傅一肚子的苦水,他觉得自己当初买的就是电动车,有店家的销售发票,而且还有电动车合格证。没想到,现在检测结果却认定这辆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不但要扣车罚款,而且还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店家把超标电动车卖给我,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9月3日,姜师傅拨打96150市政热线投诉。

 

姜师傅提出了三点要求:一、因车辆被扣,店家需全额退还购车款;二、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罚款费用;三、店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把超标的电动车卖给消费者,应退一赔三。

 

随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工商所召集双方展开调解。

 

电动车商行的俞经理认为,自己合法经营,并没有欺骗消费者,销售的电动车也完全符合企业标准,当场拒绝了姜师傅的要求。

 

10月5日,无奈之下的姜师傅以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欺骗消费者销售不合格电动车为由,把电动车商行告上了法庭。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车行同意给予赔偿

 

11月10日下午,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还没等庭审法官开口,纠纷双方就开始了激烈的争辩。

 

姜师傅认为,检测报告书和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电动车商行所销售的电动车是不合格的。电动车商行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超标准的不合格的电动车卖给他,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扣车罚款,而且还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他要求电动车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即赔偿7350元。

 

而电动车商行则认为,姜师傅持有的检测报告,不是国家法定的检测部门作出的,因此是无效的。他们要求委托北京最权威的法定鉴定部门来检测。 同时,电动车商行一再强调,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本没有欺骗对方。

 

最终,在庭审法官的协调下,电动车商行同意一次性赔偿姜师傅5025元(包括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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