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电动车“五禁”侵犯公民财产权

来源:人民网      2014/11/26   浏览4870次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企图立法“封杀”电动车。法学泰斗、南京工业大学特聘教授周永坤11月22日发表文章认为,此类立法冲动在其他一些城市例如深圳、苏州都有过。这样的立法断然不可。大凡判断一项立法是否妥当,有三个标准:一是合法性,二是功利性,三是是否符合常理。“电动车五禁”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相关权利。

 

“五禁”不合法

 

“五禁”不合法是说他侵犯了公民的多项权利。这个权利的依据有三个:一是李克强总理最近讲的法律一般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是公民的权利,法律无禁止者,即可自由选择。相反,政府无法律授权禁止公民使用、生产、经营电动车即为违法。二是使用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是公民多年形成的习惯,已经构成一项权利。三是制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的“动力”没有限定是“电”还是“油”、“汽”,当然包括了电动车。第四项对非机动车的解释是这样的:“非机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明确包含“电动自行车”。

 

有人可能会说,公民虽然有使用电动车(含自行车)的权利,但是可以立法禁止,此话虽然不错,但是立法剥夺公民权利需要论证,这要看该项权利的性质与位阶。那么,“五禁”涉及什么权利呢?

 

第一,“五禁”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相关权利。财产权是“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占有、使用、处分电动车是公民行使财产权的方式,不容侵犯。不仅如此,“五禁”还侵犯了公民由财产权衍生的经营权:生产电动车的权利,经营电动车交易的权利,使用电动车作为营利工具的权利。财产权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是宪法位阶的权利,原则上是立法不能禁止的,除非该项权利的行使违反了宪法第51条规定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使用(当然包括制造、经营)电动车,是否违反上述义务呢?显然没有。

 

第二,“五禁”侵犯了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权,属于“明显的歧视”。这要从禁止电动车的理由说起。见诸官媒与网络的“禁电”理由可以归纳为:危险、电瓶污染环境、交通违法行为多、交通拥挤、事故处理难、冲击汽车行业等。这些理由没有一条站得住脚。要说危险,摩托车、汽车难道不危险?要说电瓶污染环境,难道电动车污染比汽车还厉害?如果是,为什么国家还要奖励发展电动汽车?要说交通拥挤,难道电动车比汽车占用道路面积还大?冲击汽车行业,为什么不说汽车行业冲击电动车行业?说到底,就是歧视穷人,歧视骑电动车的人,因此侵犯了宪法第33条保障的平等权。

 

第三,“五禁”侵犯了公民平等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公共道路是公共资源,公民有平等的使用权,禁止电动车,其实是禁止了那些买不起汽车的公民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构成实质性的歧视。

 

“五禁”违反功利原则

 

立法要考虑功利,这个功利是“社会功利”,而不是某个集团的功利。电动车起码在四个方面于社会有利。第一,环保。电动车因其功力小,不产生废气,有利于城市空气的改善。第二,有利于改善城市的交通拥堵。一个理性人只要计算一下一辆电动车占用道路面积与一辆汽车占用道路面积之比就清楚不过了。第三,降低物流成本。电动车以其小巧灵便、在解决物流“最后一公里”方面有汽车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而降低物流成本。这一点可以从有的地方准备对快递行业“网开一面”的政策建议中得到证明。既然快递行业可以用电动车,普通百姓为何不可?第四,为大量城市下层群众提供交通便利,下层群众的便利,就是整个社会的便利,这是稍微有点远见的人都看得出来的。

 

“五禁”有悖常理

 

周永坤认为,在他的阅读范围内,境外立法中未见有专门针对电动车的禁令。因为这不合常理。如果因为完全理由禁止两轮车,那就应当同时禁止摩托车;如果因为污染禁止“用电”的车,那就当同时禁止电动汽车。国家不能一方面用重金奖励发展电动汽车,同时却禁止更加环保的电动车,因为这完全不合逻辑,违反常理。

 

周永坤认为, “禁电”的冲动已经有些年头了,这个立法冲动一侵犯公民权利,二违反功利原则,三不合常理常情。同时立法者“禁电”的理由没有一项能够成立,完全是强词夺理。那么如此非理性的立法建议为何如此的强势?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政府懒政,骑电动车产生的问题是个管理问题,政府不想解决,想一禁了之;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背后的利益支撑,主要是汽车行业的利益、有车一族的利益,说到底是相对富有的人的利益。第三,这是有权人与富人控制了中国的立法机关的结果,广大“电动车族”在立法上处于边缘地带,没有发言权。最后,话得说回来,电动车交通确实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骑车者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合国标规格的电动自行车到处都是,这些现实问题都需要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电动车行业、电动车企业、电动车商家,电动车消费者等多方需要平等沟通相互理解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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