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6/3/31   浏览76761次   

[摘要]昨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昨日,厦门市政府网站公布《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4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厦门市法制局。

 

“征求意见稿”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特别是,在思明区、湖里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若通过,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商家必须销售符合厦门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如实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供消费者查询,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同时,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电动自行车在本市禁止、限制通行的规定,由消费者签名后纳入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一年;提供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更换和回收服务,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按照规定保存废旧蓄电池,并定期将废旧蓄电池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在思明区、湖里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处1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若在思明区、湖里区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未列入本市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另外,该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经市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喷涂统一的快递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予以限期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来源:闽南网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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