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死亡案例

来源:椰城交警      2018/8/3   浏览27413次   

[摘要]生命是宝贵的,是无价的,请牢记交通安全理念,无论驾驶还是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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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电动车网的目标是:


告诉你们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带来的隐患多可怕!


一定要仔细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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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海口市民短途出行的代步工具


但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现象突出


交通安全隐患较大


据统计,海口市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事故中


大部分都属于头部颅脑损伤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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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公安交警公布三起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


三名当事人均因发生事故时头部受伤导致死亡


希望市民引以为鉴


骑乘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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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


2018年7月8日7时许,当事人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牌号:海口697801),行至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与金岭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经非机动车横道由西往东方向通过路口,当事人陈某某驾驶的由南往北直行的小型轿车(牌号:琼AEU509)发生碰撞,揭某某不幸头部触地当场死亡。


在勘查现场时,民警发现揭某某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上已备有安全头盔,但是并未佩戴,导致发生事故时头部直接撞击路面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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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此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法行为造成的,且揭某某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认定当事人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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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


2018年6月3日5时许,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着朱某某(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海文高速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海口市美兰区海文高速公路12km+130m路段时,被同向由当事人符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牌号:琼ADT639)从后面刮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某、乘客朱某某受伤,其中乘客朱某某头部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核实,此事故的发生是因当事人李某某与当事人符某某的违法过错行为共同造成,认定当事人李某某与符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第三个案例


2018年5月30日12时35分,陈某某驾琼重型自卸货车(牌号:琼A59767),沿灵文加线(灵山-文昌-加积)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灵桂路十字路口时,闯红灯实施右转弯,适遇当事人郭某某驾驶的绿源牌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通过路口,发生相撞交通事故,郭某某未带安全头盔,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经核实,由于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闯红灯,且未按导向标线实施右转弯,以及当事人郭某某通过交叉路口时闯红灯,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战和“路长制”勤务机制的工作部署,有效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今年6月份以来,海口公安交警大力开展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戴安全头盔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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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海口市公安局结合“路长制”工作机制,针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持续开展多警种联勤专项整治行动,截止至8月2日,共计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14585起,其中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安头盔5271起,电动自行车其他违法行为931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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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车网提醒,生命是宝贵的,请牢记交通安全理念,无论驾驶还是乘坐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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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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