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分析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及风险防范

来源:北京晨报      2018/11/15   浏览9361次   

[摘要]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高速增长,但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加之驾驶的车辆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使得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新的“马路杀手”。

中国电动车网讯: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高速增长,但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加之驾驶的车辆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使得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新的“马路杀手”。鉴于此,《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出台,并于本月正式实施。然而当前仍有一些人对涉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处理存在误解,为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对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及风险防范予以分析,提醒骑车人注意。


案例一 两车相撞 并非一律机动车全责


李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并后载案外人王某,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时,适有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两车相碰,李某与王某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吴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限定的速度,二人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因果关系,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李某损失,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吴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骑行电动车有过错也担责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法官彭思舟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反映了尊重生命的处理理念和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立法本意,但并非意味着机动车方一律全责,如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过错,法院将依据过错轻重对机动车方责任予以调整。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超速、逆行、闯红灯、机动车道上乱穿……诸如这些行为不胜枚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肉包铁”却如此“任性”,一方面是因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误以为非机动车违法不受处罚,以及对交通事故发生心存侥幸;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一旦事故,机动车方应当一律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提醒:彭思舟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重视出行安全,切勿违反交通法规,如果自身伤亡损失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则法院将依据非机动车方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电动自行车方就人身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案例二 撞自行车 或需承担高额赔偿


贾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周某也骑二轮自行车同向而行,贾某超车造成周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后,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贾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建议其误工期可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可为90日,营养期可为90日。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故周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贾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贾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官释法


撞伤行人按过错比例担责


彭思舟称,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电动自行车方应按照事故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多负有事故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误以为电动自行车体积较小、机动灵活,即便逆行、超车也不会对他人造成多大损伤。其实不然。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较为狭窄,一旦电动自行车侵权,行人及其他非机动车难以躲避,极易导致人身损害。同时,部分电动自行车系超标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拼装后,无论是从体型还是速度上看,都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可能造成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


法官提醒:彭思舟提醒骑车人,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与自行车、行人相比属于强势一方,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且控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避免因车辆自身问题导致车速过快、制动时间过长或车辆撞击力扩大。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人身损害加重恶化,并迅速报告交管部门。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避免事故无法查清而承担更重责任。


案例三 快递侵权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逆行,王某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行走,郭某车辆前部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郭某发生事故时系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快递配送的职务行为。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郭某与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负全部责任,因郭某系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就王某因郭某行为所受的损失,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法官林敏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司法解释也有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履职途中肇事 单位需担责


林敏称,部分外卖、快递行业配送员与用工单位未订立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员工对配送途中发生的事故自行担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快递公司、外卖平台、劳务派遣公司等主体往往推卸责任,导致外卖员、快递员可能需个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诉讼中,用工关系难以查明,驾驶人事故时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亦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法官通常结合以下因素考虑:配送方式及配送业务实际经营主体、事故是否发生在履职途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对驾驶人进行相应审查等。


法官提醒:林敏提醒说,外卖、快递行业配送员应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特别应注意留存雇佣证据以及事故后应及时固定履职证据,避免用工企业推诿而由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 购买商业险 有效分摊侵权责任


李某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由南往北行驶,陈某由北往南行走,李某将陈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陈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李某系外卖平台的外卖员,系在接单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外卖平台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骑手意外险(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外卖平台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应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卖平台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金额为5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陈某所受损失需先由保险公司在附加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外卖平台赔偿。


法官释法


单位可结合风险选择保险产品


林敏称,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需承担高额赔偿款时,如投保了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有效分担事故损失,救济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电动自行车多用于老年人出行、上下班通勤、接送孩子、快递、外卖配送等同城服务,这些群体赔偿能力较弱,如未投保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难以负担高额事故损失。虽然已有部分外卖、快递企业及配送员投保电动自行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大多数配送员及个人仍未参与保险,难以防范高额的侵权风险。


法官提醒:林敏提醒用工单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结合个人出行需求,分析个人骑行风险,自主选择相关保险产品,特别是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更应当及时投保或续约保险。



(责任编辑:冯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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