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实施,3个月完成整改!电动车新国标“最新解释”发布

来源:中电动车网      2019/3/25   浏览42074次   

[摘要]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3月18日-19日召开TC12电动自行车专业组会议,经会议讨论和函审表决,形成技术决议。



3月25日,国家认监委TC12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合发布《关于GB17761-2018标准解释实施的技术决议》(以下简称《技术决议》),《技术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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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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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6-16:2018)的有效实施,依据电动自行车标准起草工作组《关于对TC12技术专家组对GB 17761-2018提出问题的回复》(电标标管[2019]45号)的有关说明,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3月18日-19日召开TC12电动自行车专业组会议。


经会议讨论和函审表决,主要形成如下《技术决议》


第一,车体内部所有空余空间的总体积不应大于1500立方厘米(1.5L);


第二,鞍座防篡改设计要求;


第三,电动自行车两侧曲柄应无法徒手或使用通用工具拆除;


第四,提交防篡改设计方法说明。


第五,对已获证产品进行认证变更时,如仅对后衣架尺寸、鞍座高度、后衣架高度和曲柄防拆卸功能进行变更,认证机构可以采用简化方式。


第六,技术决议实施要求:本技术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对比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GB17761-2018,可以发现《技术决议》要求更为具体、详实。


第一,《技术决议》中提到“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提出检测和认证申请时,应自行说明车体内部空余空间总体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实验室对空余空间的大小进行符合性判定”,而新国标GB17761-2018 中未对车体内部空余空间总体积作出具体要求。


第二,新国标GB17761-2018中规定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技术决议》中新增了5点具体的技术解释。


a)对安装两个及以上鞍座的车型,应检测每个鞍座长度尺寸,累加后得到总鞍座长度。


b)除后衣架外,电动自行车鞍座后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计入鞍座总长度内;


c)对安装后衣架的车型,如将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则其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也应计入鞍座总长度内


d)后衣架应为金属材质的条、管等材料制成的平面或近似平面结构,厚度不超过40mm,可以采用金属条加强与车身的固定,但后衣架本身及金属加固条均不应被外观件所包覆,且后衣架平坦部分的高度应当明显低于鞍座底部高度。如尾灯附着在后衣架上,不应对后衣架两侧的主体金属结构造成遮挡。


e)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不超过400mm,且不应向前后延伸(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是指位于鞍座下方的、用外观件包覆或拼接形成的基本完整的车体轮廓,起始位置大约在搁脚板或中轴后方,向后一直延伸至整车尾部。在测量时,应从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量起,直至整车尾最后端为止,与车体设计为一体的车架、车灯、挡泥板等部件也应计入车体底座长度,但不包括后衣架、平叉和车轮部分。对于难以确定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的,应以鞍座最前端作为测量起点)。


第三,《技术决议》中要求“电动自行车两侧曲柄应无法徒手或使用通用工具拆除”,新国标GB17761-2018 中未对脚蹬防篡改作出明确要求。


第四,《技术决议》中要求“ 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检测和认证时,提交关于车辆最高车速、功率、电压、控制器、蓄电池等的防篡改设计方法说明”,而新国标GB17761-2018 中未要求对防篡改设计提交设计说明。


《技术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技术决议实施后,获证企业应立即排查各自获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起草单位回复内容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立即停止出厂销售,在三个月内整改并完成认证变更。认证机构在技术决议实施后,应排查所有发证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获证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认证变更的产品认证证书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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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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