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日,北京交管部门联合街道、综治、社区等各级组织,围绕全市主要交通支干线、交通枢纽、繁华商业区、学校医院、房产中介、物流集散地、堵点乱点及周边区域等重点区域,对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突出违法行为进行集中综合整治。
5月1日起,北京公安交管部门重点对本市未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以及伪造、变造号牌、临时标识,逆行、闯灯越线、载人载物等电动自行车突出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其中,未申领临时标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面临1000元罚款的处罚。
五一期间,民警开始对路口处过往的电动自行车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现场,9成以上电动自行车都按规定悬挂了电动自行车正式牌照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
在车流中偶尔出现一辆未悬挂车牌的电动自行车,执勤民警立即上前示意骑车人下车接受检查。
见民警检查,骑车人赶忙从电动自行车内拿出了一副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经查临时标识和车辆一致,但骑车人未按规定将临时标识安装在车尾处。
随后民警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骑车人处以20元现场处罚。
在宣武门路口西南角自行车道内,又一辆没有悬挂任何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被民警拦下,还没等民警询问骑车人马上从怀里掏出了临时标识。
由于未按规定安装临时标识,这名骑车人同样被处以20元的现场处罚。
民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骑车人开具了违法处罚通知书
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专用收据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需经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市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其中,对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设定了3年过渡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相关车辆在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此,北京公安交管部门发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规定未在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最迟于2019年5月1日前向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2019年5月1日后,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并对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处罚。据北京交管部门透露,截止4月30日,北京市已发放214万张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临时标识。
(责任编辑:周祝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