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下月起实施电动车新版管理办法 包括申领号牌等

来源:贵阳晚报      2020/4/14   浏览15517次   

[摘要]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对外公布,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对外公布,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驾驶年龄要求


年满16周岁以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电动自行车 禁止哪些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行为如下:酒后驾驶;载客营运;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管理部门可扣留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提倡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领号牌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定义


修订后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多部门各司其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责任编辑: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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