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郑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联合起草《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14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
最高罚20000元
……
改装电动自行车
在电动三轮车上搭篷
这些行为或将被禁止
为加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及登记,规范非机动车的停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公安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14日前反馈至市司法局。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针对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分机制
对于非机动车管理职责分工,《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以及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分机制。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乱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型号、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等内容,并适时更新。
对于非机动车销售者而言,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同时,还应当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销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和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机动车
对于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同样明令禁止。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电池如何处置?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或按照有害垃圾分类依法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将废旧电池交给无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提倡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免费回收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自2018年10月份,郑州市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当前,郑州街头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多数已安装牌照。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鼓励实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电动自行车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规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这九项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牵引和搭载动物;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与此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对于“摩的”拉客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最高罚20000元
对于法律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的,收缴牌证,处以50元罚款;
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
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及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