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县决定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现将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县决定开展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现将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集中登记上牌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8月31日(根据疫情防控等情况,可视情顺延)。
二、 登记上牌对象
本次集中登记上牌的“电动车”,包括(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前购买的“旧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二)2020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三)“无国家标准三、四轮电动车”;(四)“新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
对“新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核发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对“旧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无国家标准三、四轮电动车”,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三、收费标准
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于非机动车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严禁借机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规收费。
四、办理流程
申请非机动车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登记上牌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向车辆所有人户籍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需在约定的时间内抵达预约集中登记上牌点,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整车合格证明;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车辆查验,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发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整车合格证明的,经申请人提供车辆合法性来源证明后予以登记。
非机动车和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所有人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办理地点
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采取固定、临时、流动设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
固定登记点:1、交警大队(台山大道31号),咨询电话:6316588;2、县人保财险公司(三里大道102号),咨询电话:13407023886。
临时登记点:各乡(镇、场)、社区、学校、企业设置临时登记点(临时登记点具体时间、地点将根据相关情况确定)
集中登记上牌点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六、常态管理
2020年9月1日起,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可长期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对“旧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两轮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无国家标准三、四轮电动车”,不再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责任编辑: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