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9/21   浏览16004次   

[摘要]近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同时,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不得上路


近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同时,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珠江边,骑平衡车的市民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改装


根据广东省政府2020年制定规章计划和政府立法工作制度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与销售、登记与通行管理、静态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实行带安全头盔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对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带车辆号牌销售。


《条例》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拼装、加装、改装行为。如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等。


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


在登记与通行管理方面,《条例》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但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通行规定。其中,驾驶人须在十六周岁以上;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满七年或者以企业名义注册登记满五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驶入登记所在地级市以外的区域道路;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


《条例》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5次以上交通违法 不接受处理可扣车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拟规定,对违法上路行驶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并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器械。


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后及时退还车辆;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


在交通违法处罚方面,对于违反相关通行规定、载人规定、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拟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意见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764827803@qq.com;通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传真:020-36220820。



(责任编辑: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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