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须用“标准”制约

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2007/8/16   浏览4718次   

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年初广州“被禁”风波刚刚平息,近日四川省工商局对电动自行车的抽查结果更让人咋舌,“奇蕾”、“欧豹”、“捷安特”、“嘉陵”等知名品牌都上了不合格的“黑名单”。众人在咋舌之余,再次将焦点转向了电动自行车这个新兴的产业。

全国自行车标准技术委员会一位专家在谈及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时不无感慨地对《中国现代企业报》说,电动自行车的研发工作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其间只在上海小批量的投放市场做调查,直到1996年第三次产品研发成功才真正投放市场。电动自行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无论是在产业化生产还是在配件体系上,都处于世界领先的水平。
中国自行车协会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近年来,我国轻型电动车产业一直保持了80%以上的增长速度,产销量已经占到全球90%以上。2006年,全国数百家企业的各种电动自行车的总产量已经超过1950万辆,出口约300万辆,实现工业产值近300亿元。

就是这样一个极具前景的产业,近几年的发展可谓是“命途多舛”:2003年6月福州禁售电动自行车;2003年8月海口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2005年5月珠海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2006年6月广州就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问题召开了三次听证会,最终的结果是否定……特别是广东东芜市,去年9月至今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448宗、死亡人数34人的惊人数字,更给这个新兴产业蒙上了一层阴影。

对于电动自行车发展遇阻,标委会的专家这样对《中国现代企业报》说:“是为了阻止电动自行车向摩托化方向发展。”

专家在分析电动自行车产业前景时称,作为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被绝大多数省份所允许。这种产品不仅弥补了广大消费群体对于自行车速度的不满,且更加省力。不过近几年,城市发展速度加快,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单位与家的距离增加,使人们增加了对速度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发展由此走向了“盲目”追求速度的误区,“摩托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摩托化”的速度势必会增加道路安全的交通隐患,给行人与其它非机动车的行使造成阻碍。自行车委员会向《中国现代企业报》透露,现在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通用标准仍旧是1999年出台的GB17761-1999号标准。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6轻便摩托车的概念:“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电动自行车作为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其设计时速就很难突破20km/h。

现行标准主要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与一般项目三种。其中否决项目中的速度、制动性能与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作为“一项否决”的项目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不过,在四川省的这次检查当中,“不符合速度要求”与“制动性能要求”成了电动自行车的主要问题,而控制电动自行车“摩托化”的“质量不超过40kg”这项也是主要问题之一。

“GB17761-1999的制定时间比较早,受当时技术条件和对产业发展认识所限,对于现在来说已经不再适用。”标委会的专家告诉《中国现代企业报》:“作为商品来说,一般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时是按照综合评判标准进行评判。在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与一般项目三种项目当中,否决项目的三项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则判为不合格产品;重要项目中达到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项目;一般项目只作为综合指标的参评项目进行评判。”

但是,随着消费者对速度需求的提高以及不良的生产运作,现在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现象越来越多,已经偏离了自行车的形态,向着轻型摩托车的标准进行制造。这种现象也促使标委会的委员们再次制定了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标委会的专家也告诉《中国现代企业报》,2005年申报的标准基于现行标准安全指标不完善而提出,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条款。强制性条款相当于之前的否决项目,增加了多项条款,达到更加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的目的。只有新标准的出台,才能让电动自行车产业迎来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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